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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银行业“变”与“不变”
发布时间:2020-11-04 17:59:14
 
讲师:李令秀 浏览次数:1

课程描述INTRODUCTION

《民法典》对银行业“变”与“不变”培训

· 董事长· 总裁· 总经理

江南体育平台是真的吗 :李令秀    课程价格:¥元/人    培训天数:2天   

日程安排SCHEDULE



课程大纲Syllabus

《民法典》对银行业“变”与“不变”培训

课程背景:
2016年6月在向党*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21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课程对象: 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
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

课程特色:
●   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 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
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课程大纲
第一讲: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
二、民法典的体系
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
四、《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
五、《民法典》意义
六、《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
1)体现民商合一,融合民事商事
2)回应经济需求,新设交易规则
3)吸收既有原则,保障交易稳定
4)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易效率
5)鼓励合同自由,强调锲约公正
七、《民法典》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

第二讲、《民法典》担保物权篇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
1、担保的内容
1)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及其背景
2、.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难点问题
1)动产担保与特殊动产担保的物权变动问题
2)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例外情形
4)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
5)关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否允许设立担保物权
6)实践中最高额抵押的常见裁判规则
7)担保物权期间问题
8)抵押物转让规则变化的现实意义
9)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践操作问题
10)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11)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及适用
3、《民法典》担保新规对银行业影响
 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0)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12)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13)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14)取消留押、质押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15)明确动产抵押中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人的规则
16)明确在先设立并转移占有的租赁权对抗抵押权规则
17)允许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明确抵押权利具有追及效力
18)新设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有先规则

第三讲、《民法典》合同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1、合同的订立。
1)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解读。
2)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规定解读
3)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4)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5)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6)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条等规定解读。
2)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3)相应法律后果
3、合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518条规定解读。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52条第1款解读。
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52条第2款解读。
5)《民法典》第522条和523条关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何理解?在信贷业务中如何运用?
6)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解读。
4、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2)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解读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557条解读思考: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关系?思考: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终止吗?
2)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先还息还是先还本?--《民法典》第561条解读。
3)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解读。
7、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
3)这里的高利指的是24%还是36%?
4)“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
5)“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6)“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8、保证合同
1)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解读。
2)关于保证担保的独立性--《民法典》第682条规定解读。
3)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解读。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解读。
5)“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
6)关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解读。思考: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是两年还是六个月?
7)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696条规定解读。8)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四讲、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分析。
2、《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3、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
4、《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5、居住权
6、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对银行业“变”与“不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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