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资质审查、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评估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辅警管理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辅警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如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如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辅警不得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规定
辅警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招聘过程必须公正透明,确保选拔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辅警的选拔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包括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对于那些具有特定岗位专业技能或人才紧缺的岗位,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适当简化招聘流程。
第十六条 优先招聘情形
在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将优先被考虑招聘为辅警:
1. 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的积极分子及先进个人;
2. 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的毕业生;
3. 拥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或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被招聘为辅警:
1.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是有史的;
3. 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4. 个人信用记录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良记录;
5. 其他不符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职业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辅警工资标准及调整
辅警的工资应当高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资水平应与辅警的职级相对应,对于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相适应。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辅警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烈士评定及待遇
对于因公殉职的辅警,如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应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将享受《烈士褒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 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
辅警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辅警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完善的辅警健康档案,确保辅警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件与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件和服装。辅警在工作时应统一着装,并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严禁配备或使用武器。当辅警离职时,应交回所有配发的件、服装及装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辅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辅警的使用单位则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辅警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及退出机制,确保辅警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与考核
辅警使用单位应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则应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级晋升、合同续签或解除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六条 公开与反馈
公安机关应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确保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表彰与优待
对于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在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时,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法责任追究
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辅警违纪处理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处理程序与权益保障
对辅警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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